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01********0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103民初696号 |
案号 |
(2021)皖1103执恢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勇、王庆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朱勇、王庆霞未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分别对被告朱军名下位于滁州市西苑新村8幢1室(房地权证滁字第2005005576号)、被告张春蕾名下位于滁州市西苑新村8幢2室(房地权证滁字第2006005171号)的房屋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在债权数额1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滁州市好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朱军、张春蕾、滁州海阔天空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朱勇、王庆霞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朱勇、王庆霞追偿;四、驳回原告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案件受理费155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070元,由原告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90元,由被告朱勇、王庆霞、滁州市好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朱军、张春蕾、滁州海阔天空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