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01********0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02民初648号 |
案号 |
(2021)皖1102执恢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滁州市盛欣矿业有限公司、张作钢、王林、朱勇、王庆霞、朱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滁州金钥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2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800元,由被告滁州市盛欣矿业有限公司、张作钢、王林、朱勇、王庆霞、朱文负担。8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