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01********26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03刑初97号
案号
(2021)皖1103执16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柏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27年7月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李家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薛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44(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四、被告人方长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五、被告人刘福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六、被告人杨福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七、被告人王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八、被告人岳文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45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九、被告人任丽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时间
2021-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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