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2********0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02刑初28号 |
案号 |
(2021)皖1102执1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吕茂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钱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沈续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吴国存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顾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六、对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假酒及包装等物品、作案工具及被告人沈续山、吴国存、顾军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其他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