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穆青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二初字第00687号
案号
(2021)皖1103执恢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丽、穆青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滁州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162万元,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利息24923元,从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以购车款162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滁州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10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80元,由原告滁州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80元,被告王丽、穆青松负担1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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