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321********6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03刑初136号
案号
(2021)皖1103执13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刘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32年3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刘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罗锐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四、被告人郑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五、被告人蓝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0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六、被告人毛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七、被告人田宗礼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八、被告人李丹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九、被告人单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公安机关扣押的用于犯罪的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被告人刘鹏、罗锐奇、郑欣、刘勇、蓝伟退赔被害人俞吾俊455923.99元、退赔被害人曾关生50000元;责令被告人刘鹏、罗锐奇、郑欣、刘勇、毛辉退赔被害人彭毅70001.38元(其中6000元毛辉已退赔)、退21赔被害人张振华324156元;责令被告人毛辉退赔被害人张振华30040元(毛辉已退赔张振华54000元);责令被告人刘鹏、罗锐奇、郑欣、刘勇、李丹丹退赔被害人王新民38000元(其中9000元李丹丹已退赔)、退赔被害人刘屯向209891.2元(其中48000元李丹丹已退赔);责令被告人刘鹏、罗锐奇、郑欣、刘勇、单杰退赔被害人吴振26117.93元(其中15000元单杰已退赔)、退赔被害人徐孝龙81240.63元;责令被告人单杰退赔被害人徐孝龙1208元(被告人单杰已退赔4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6-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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