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3********1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02刑初275号 |
案号 |
(2021)皖1102执17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陈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6年3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12二、被告人李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罚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罚金已缴清)三、被告人覃林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四、被告人程忠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五、被告人黄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六、被告人龙昱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132022年9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七、被告人马晓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八、被告人马晓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九、被告人陶春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十、被告人龚海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十一、对扣押的手机、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14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