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费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01********2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102刑初157号 |
案号 |
(2021)皖1102执1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费建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27年9月25日止。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黎彩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牟德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四、被告人杨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五、对公安机关已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六、被告人费建平、黎彩强、牟德焱、杨柳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