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2********5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03民初1218号
案号
(2021)皖1103执23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裴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玉林欠3款7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玉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裴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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