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雷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03********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03刑初56号
案号
(2021)皖1103执16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余廷文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31年11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王哲辉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余廷其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四、被告人谢华美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五、被告人杨盼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六、被告人兰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七、被告人雷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八、被告人龚金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九、被告人魏义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追缴被告人余廷文、杨盼盼88700元,发还被害人孔维维63600元;余款25100元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余廷文、杨盼盼、张磊8900元,并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龚金锋55000元、余廷文81151.29元;发还被害人谢亮102551.29元,余款33600元予以没收。追缴余廷文24980元,发还殷正7880元,余款17100元予以没收。追缴魏义彬、余廷文、张家义28200元,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余廷文5400元;追缴余廷文、韩福文、兰艳90900元,并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余廷文2400元;被告人余廷文、韩福文25800元,并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雷欢6万元,发还被害人孔维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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