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1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102刑初190号 |
案号 |
(2021)皖1102执27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6-(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林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许火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罚金已缴清)四、被告人韦银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五、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六、犯罪工具予以没收。-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