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14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102刑初190号
案号
(2021)皖1102执27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6-(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林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许火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罚金已缴清)四、被告人韦银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五、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六、犯罪工具予以没收。-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时间
2021-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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