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07********3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03刑初105号 |
案号 |
(2021)皖1103执26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钟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何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王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6(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四、被告人宋守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追缴被告人钟翔违法所得18500元,追缴被告人何力、王仲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何力不超过1000元),发还给被害人俞天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