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03********1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02民初275号 |
案号 |
(2021)皖1102执3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滁州市众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毛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许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袁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滁州市众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4-毛平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滁州市众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毛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袁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