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詹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81********15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02刑初53号 |
案号 |
(2021)皖1102执3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3一、被告人贺八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詹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李点点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四、被告人常晓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25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五、对已扣押的全部药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对扣押的被告人詹浩的两部手机、被告人常晓辉的一部手机、被告人贺八虎的一部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对违法所得十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贺八虎、詹浩、李14点点、常晓辉的违法所得;六、被告人贺八虎、詹浩、李点点、常晓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收回其销售的尚未被使用的假药并依法处置;七、被告人贺八虎、詹浩、李点点、常晓辉通过省级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