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2********0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02民初1233号
案号
(2021)皖1102执34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颜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凤凰路支行信用卡本金204977.36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12月25日的利息为38215.81元,自2017年12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被告颜帅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内(账号见附件二)。-5-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23
发布时间
2021-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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