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云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3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02民初2645号 |
案号 |
(2021)皖1102执40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云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金亮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336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张金亮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被告叶云松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详见附件二)。-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