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定远县利顺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9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103民初153号 |
案号 |
(2016)皖1103执13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定远县大全制米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前支付原告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74246.97元(2016年3月15日前利息17369.47元、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利息20400元、律师代理费8333元、保全担保费13122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5022.50元);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每月20日分别支付前期欠息34738.95元及当期利息(按照本金300万元,月利率12‰,自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每月月底);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每月15日支付本金100000元及当期利息(按当月实际所欠本金数额,月利率12‰,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每月月底);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每月15日支付本金150000元及当期利息(按当月实际所欠本金数额,月利率12‰,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每月月底)。二、被告安徽省九州粮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前支付原告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56878.50元(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利息20400元、律师代理费8333元、保全担保费13123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5022.50元); 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每月20日支付前期欠息34868.89元及当期利息(按照本金300万元,月利率12‰,自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每月月底);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每月15日支付本金100000元及当期利息(按当月实际所欠本金数额,月利率12‰,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每月月底);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每月15日支付本金150000元及当期利息(按当月实际所欠本金数额,月利率12‰,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每月月底)。三、被告定远县利顺米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51919.50元(2016年3月15日前所欠利息315440元、律师代理费8334元、保全担保费13123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5022.50元);于2016年12月20日前支付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利息350400元(按照本金300万元,月利率12‰计算);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每月15日支付本金10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10-12 |
发布时间 |
2016-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在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25748904819Q |
登记机关 |
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永淮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