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021********436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02民初1970号
案号
(2021)皖1102执38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二条、担保方式。(一)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二)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三)保证金质押担保。第八条、甲方主债权存在物的担4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申请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先承担担保责任或要求乙方与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乙方承诺不因此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2017年12月4日,工行琅琊分行(甲方、债权人)与谭建平(乙方、保证人)签订一份《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第1.1条乙方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贰拾亿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本条债务人限定为向甲方申请办理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且由中安金控公司通过签署《担保承诺函》提供担保的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申请人。第二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条、保证担保范围为包括主债权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但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第1.1条所述之最高余额内。第四条、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第六条、乙方承诺。第6.2条甲方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2018年1月16日,方晓徽从工行琅琊支行处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310098131248的信用卡。2018年1月19日,工行琅琊支行与方晓徽、洪丹签订了一份编号为cq2a-2018-ahs-00672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基本约定第一条、分期付款申请人向汽车销售商中安金控公司购买汽车(具体品牌型号雅阁5hg7203ab),车辆总价为96000元,分期付款申请人自行支付首付款29000元,剩余购车款,分期付款申请人申请通过其在分期款项发放人申请办理的汽车专项分期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67000元。第二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分期款项发放人同意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方式,发放分期款项:2.1分期付款申请人已经与汽车销售商签订了购车合同并以分期付款申请人自有资金支付分期款项发放人认可的首付款;2.2分期付款申请人已经就汽车专项分期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的申办和使用与分期款项发放人签署了《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2.3分期付款申请人已经向分期款项发放人提供了分期款项发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并办理了有关担保手续。担保方式为抵押与连带责任担保;2.4分期付款申请人已经按照分期款项发放人要求提供了有关资料。第四条、分期付款申请人授权分期款项发放人按以下第4.2种方式发放分期款项:4.2分期付款申请人授权委托分期款项发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将用于汽车专项分期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6222310098131248)进行启用;授权分期款项发放人将汽车专项分期金额78803元,扣收后支付给该汽车销售商/合作机构中安金控公司,分期付款申请人向分期款项发放人支付的个性化服务金额11803元。第五条、分期付款申请人使用用于汽车专项分期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支付购车消费款后,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分期款项发放人偿还透支的资金。分期还款共分36期,首期偿还金额2586元(实际为2454.79元),以后每期偿还的金额为2386元(实际为2384元)。分期付款申请人每期的透支款项应从透支次月起于每月的25日前偿还,……第六条、分期付款申请人应按分期的方式及8.9994%的分期付款手续费向分期款项发放人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7091.8元。第七条、如分期付款申请人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或者分期付款申请人用于汽车专项分期付款的账户被法院等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导致分期款项发放人无法扣款受偿的,分期款项发放人有权按照《中国工6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向分期付款申请人收取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第十一条、《中国工商银行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申请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为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第二部分具体条款第十三条抵押物13.1抵押人自愿向分期款项发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申请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十五条、抵押登记15.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汽车分期全部还清之前由分期款项发放人保管;......第十七条、抵押权的实现17.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分期款项发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十三条13.9项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分期款项发放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1)主债权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分期付款申请人未予清偿。......第二十五条、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按本条第25.1款确定。全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分期付款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分期款项发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分期付款申请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为分期付款申请人提供的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即最后一期还款到期日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分期款项发放人依约要求分期付款申请人提前清偿主债务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第二十七条、扣收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同意分期款项发放人可从保证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分期款项发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分期款项发放人有权依法决定清偿顺序。扣收7保证人的定期存款的,按第9.2条的约定执行。分期款项发放人扣收时应当通知保证人,扣款通知发出后3天即视为送达。保证人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分期款项发放人提出。第二十九条、29.2如果分期款项发放人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分期款项发放人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分期付款申请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第三十条违约及违约责任30.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期付款发放人可以采取第三十条30.2项所列措施:(1)分期付款申请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30.2发生第三十条30.1项约定情形的,分期款项发放人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3)要求分期付款申请人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直至取消本合同项下的汽车专项分期,将全部未扣款项一次性计入分期付款申请人信用卡账户。......30.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违约方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第三十四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34.2向分期款项发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载明:牡丹信用卡申领人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为乙方,第三条对账及还款3、牡丹贷记卡条款(1)甲方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2)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8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度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每期违约金最高500元人民币。(4)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按月计收复利。2018年1月10日,方晓徽将其所有的皖jz0979号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给工行琅琊支行。2018年1月16日,中安金控公司向工行琅琊支行出具一份《担保承诺函》,载明:汽车专项分期申请人方晓徽向贵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我公司同意并承诺为其与贵行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编号:cq2a-2018-ahs-00672)项下全部债务向贵行提供以下担保:......以上担保事宜具体按照我公司与贵行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作机构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工行琅琊支行于2018年1月29日发放贷款78803元。因方晓徽、洪丹不能按期还款而违约,2019年6月26日,工行琅琊支行宣布分期付款全部到期,其后按所有欠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8月20日,方晓徽、洪丹尚欠工行琅琊支行本金51122.79元、利息1222.68元,违约金1707.68元。上述事实有工行琅琊支行举证的工行琅琊支行营业执照、方晓徽、洪丹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安金控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信用卡领用申请表、合约、章程、《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车辆登记证书、《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作机构担保合同》、担保承诺函、《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信用卡透支明细汇总表、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工行琅琊支行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工行琅琊支行与方晓徽、洪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9双方应恪守履行。方晓徽、洪丹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支付购车款后应依合同约定偿还工行琅琊支行,因方晓徽、洪丹不能按期还款而违约,工行琅琊支行在2019年6月26日宣布分期付款全部到期,方晓徽、洪丹应偿还本金51122.79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8月20日利息为1222.68元,并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1122.7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息)。工行琅琊支行主张的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方晓徽以皖jz0979号车辆为其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其不能支付借款本息时,应以皖jz0979号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中安金控公司与工行琅琊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作机构担保合同》,并出具《担保承诺函》,能够证明中安金控公司为方晓徽购买车辆的借款提供保证,应由中安金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谭建平与工行琅琊支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谭建平担保的债权为自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贰拾亿的最高余额内),上述债权在谭建平的担保范围内,故谭建平应在20亿元范围内为方晓徽、洪丹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谭建平、中安金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方晓徽、洪丹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晓徽、洪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借款本金51122.79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8月20日利息为1222.68元,并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1122.7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有权以抵押的皖jz0979号车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谭建平在1020亿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谭建平、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晓徽、洪丹追偿;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负担25元,由被告方晓徽、洪丹负担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时间
2021-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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