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23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02民初4110号
案号
(2021)皖1102执40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秦、薛梅、薛冬冬、姚梦洁、安徽领航幼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永瑞借款本金26485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王成勇对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徐永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11-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420元,由原告徐永瑞负担2420元,被告汪秦、薛梅、薛冬冬、姚梦洁、安徽领航幼教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时间
2021-1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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