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红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01********1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03民初3771号 |
案号 |
(2021)皖1103执恢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邵红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计人民币2373345.80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5月18日起,以2373345.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邵红兵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先以被告邵红兵提供的抵押财产林权(登记证号:南林证字2014第10914号、南林证字2014第10910号、南林证字2014第1100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若被告邵红兵提供的该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本判决的第一项债务,不足部分,原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徐朝刚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滁州市天乐小14幢304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滁2006002317)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45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也可以要求被告王永莉、润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94元,减半收取13197元,由被告邵红兵、王永莉、滁州市润林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徐朝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