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79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103民初714号 |
案号 |
(2022)皖1103执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高长玲与被告黎阳自愿离婚;二、婚生子高子寒由原告高长玲自愿抚养,被告黎阳每月支付高子寒抚育费1000元(自2017年5月1起至高子寒成年时止,每月8号前支付);三、位于滁州市天逸华府竹园9幢1单元803室房屋归被告黎阳所有;四、被告黎阳自愿支付给原告60000元(其中10000元于领取调解书时支付,其余50000元于2017年6月28日前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高长玲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