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79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103民初714号
案号
(2022)皖1103执1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高长玲与被告黎阳自愿离婚;二、婚生子高子寒由原告高长玲自愿抚养,被告黎阳每月支付高子寒抚育费1000元(自2017年5月1起至高子寒成年时止,每月8号前支付);三、位于滁州市天逸华府竹园9幢1单元803室房屋归被告黎阳所有;四、被告黎阳自愿支付给原告60000元(其中10000元于领取调解书时支付,其余50000元于2017年6月28日前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高长玲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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