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尚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91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25民初3130号 |
案号 |
(2020)皖1125执9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尚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9999.91元、利息238051.06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0月17日)、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561050.97元。并自2018年10月18日起以319999.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本金全部支付之日止;二、被告陶任、陶玉成、杨永亮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陶任、陶玉成、杨永亮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尚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10元,由被告安徽尚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陶任、陶玉成、杨永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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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魏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25399177755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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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盐化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