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玉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03********2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02民初1570号
案号
(2022)皖1102执1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玉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玉民货-4-款80760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玉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被告张玉勇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此账户为诉讼费专用账户,非缴纳案款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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