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惠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03********36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02民初4132号
案号
(2022)皖1102执1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惠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堂欢81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堂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陆惠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4-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被告陆惠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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