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明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21********2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02民初3589号 |
案号 |
(2022)皖1102执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明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保险费779.18元、36,864.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7,643.5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许明江负担40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本院诉讼费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