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思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7********18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02民初1793号
案号
(2022)皖1102执5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杨思班在滁州市上海北路585号(仪邦奥特莱斯广场)3幢商业单元3-105、3-106、3-107、3-120、3-121、3-122、3-123、3-124室(共8间房屋,建-13-筑面积511.79平方米)产权变更登记在其名下后的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李云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税费;二、原告(反诉被告)李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杨思班房屋使用费(3幢商业单元3-114、3-115、3-131、3-132房屋的房屋使用费为5488元,3幢商业单元的3-108至3-113、3-125至3-130共12间房屋的房屋使用费自2020年2月3日起自购房款付清之日止,按15元/㎡/月计算);三、原告(反诉被告)李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杨思班违约金1979.8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李云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杨思班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云承担9160元、被告(反诉原告)杨思班承担80元;反诉费4409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杨思班承担40000元、原告(反诉被告)李云承担4091元,原告(反诉被告)李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14-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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