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02********0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02刑初177号 |
案号 |
(2022)皖1102执3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韦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二、被告人韦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贵道各项经济损失54556.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6-三、被告人韦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鹏远医药费73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贵道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