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82********0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02民初3688号
案号
(2022)皖1102执5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滁州三巽苏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翔于2018年11月13日签订的《滁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为201800119707);二、被告王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滁州三巽苏滁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上述《滁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注销手续;三、被告王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三巽苏滁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30,638元;四、驳回原告滁州三巽苏滁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70元,减半收取5085元,由原告滁州三巽-7-苏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85元,由被告王翔负担24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保全费3705元,由被告王翔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滁州三巽苏滁置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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