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广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03********1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03民初4475号 |
案号 |
(2022)皖1103执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广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守福支付劳务费27090元,并支付利息(以270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计238.5元,由被告李广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