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维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6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03民初835号 |
案号 |
(2022)皖1103执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维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云本金5万元和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9年5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孙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孙云负担20元,由被告李维伟负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