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和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55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03民初1001号
案号
(2022)皖1103执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乙方需在根据甲方要求工期内完成一至二层消防施工,试压合格后交甲方。乙方清包工、工具自带,包括绞丝机、割管机、压糟机、切割机、电锤、电钻,钻头等便于保管,甲方提供所有主材、辅材、切割片、膨胀螺丝、生料带、管件。甲方提供图纸,乙方需严格按图按规范要施工。乙方所需材料、设备等提前两天上报,由甲方采购,因甲方原因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付款结算办法与方式(人民币):1、双方经协商,该工地地下一层喷淋按86元每个喷淋点,地上一层喷淋点按83元每个,二至五层按81元每个,六至十六层喷淋头每个75元,如有矿棉板吊顶喷淋头要放在矿棉板中心,每个喷淋头另加2元,从信号阀至末端安装,信号阀和末端按喷淋点位计算,闸阀等包括在点箱内,跑空管网信号阀前,超出五米管子按20元/米算(在每层消防喷淋、消火栓主立管有每班组做上去有下一班组对接),在施工安装完必后,乙方结合图纸及各工种协调预留等,如有反工由乙方负责,如有甲方需要乙方做计时工,人工工资小工按140元/天,大工按260元/天,(室内管道刷油漆每米5元有甲方安排)不含地下室泵房,乙方所使材料乙方负责卸车,甲方只提供卸车吊车,注:每层立管如预埋不否有甲方承担开孔费用,封堵堵有乙方负责;2、消火栓、明箱450元/个,暗箱500元/个,地下室700元/个,地下高压管网按20元/米;3、甲方前两个月支付乙方工人每人每月(每人每月要上25个班)生活费2000元/人,两个月后按实际工作量完成的60%支付乙方工人工资,年底付至工作量的70%,验收合格付至95%,余款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不计息,如甲方无款付以公寓房抵扣南北以6000每平方。乙方所施工的工程量无条件保修维修一年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彭本祥将案涉工程交由朱以会施工。彭本祥交予朱以会施工图纸设计是每个喷淋点为下喷,图纸上也标有超过一定高度要装上、下喷。具体施工中,每个喷淋点是按照上、下喷工艺施工。按照上、下喷施工与按照下喷施工前期的施工工艺基本一致。刘和圣本人或通过他人向朱以会支付劳务费28000元。后彭本祥因刘和圣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及生活费而停止施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彭本祥申请对其施工的案涉消防安装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众望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先后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工程造价补鉴定充意见书》、《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的说明》,《工程造价补鉴定充意见书》中的第八项鉴定结论为:鉴定结论(一):根据图纸设计喷淋头为下垂型喷头。按下垂型喷头计算,鉴定造价为106963.95元。鉴定结论(二):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彭本祥意见为喷淋头施工工艺是按照上、下设置喷淋头点数的。但彭本祥、刘和圣就上、下喷淋头工艺点数未达成统一意见。彭本祥若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喷淋头为上下喷头,鉴定造价为180238.2元。《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的说明》载明:2021年9月1日,鉴定人通过出庭作证,现对上述《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第八项鉴定结论作如下修订说明:鉴定结论(一):根据图纸设计喷淋头为下垂型喷头。按下垂型喷头计算,我单位依据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及相关配套定额进行组价,根据组价结果分析已完工程量造价占总工程量造价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全费用单价确定喷淋点和消防管道安装的单价。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1、喷淋项目的已完工程量造价占总工程量造价的比例为68.92%,上述比例再乘以一层喷淋点按合同单价83元每个,二层喷淋点按合同单价81元每个;2、消防管道安装已完工程量造价占总工程量造价的比例为85.91%,上述比例再乘以消防管道安装按合同单价20元每米。得出如下鉴定结果,供委托人判断使用。鉴定造价(一)为101576.96元。鉴定结论(二):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彭本祥意见为喷淋头施工工艺是按照上、下设置喷淋头点数的。但彭本祥、刘和圣就上、下喷淋头工艺点数未达成统一意见。若庭审过程中有进一步资料能够证明上述喷淋头施工工艺是按照上下喷淋头设置的,现计算鉴定结果如下:1、我单位依据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gb50500-2013及相关配套定额进行组价,根据组价结果分析已完工程量造价占总工程量造价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全费用单价确定喷淋点和消防管道安装的单价。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1)喷淋项目的已完工程量造价占总工程量造价的比例为57.52%,上述比例再乘以一层喷淋点按合同单价83元每个,二层喷淋点按合同单价81元每个;2)消防管道安装已完工程量造价占总工程量造价的比例为85.91%,上述比例再乘以消防管道安装按合同单价20元每米。得出如下鉴定结果,鉴定造价为168252.56元。2、我鉴定人又依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相关配套定额《安徽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版)及相关费用标准对喷淋点进行组价,其中主材、辅材、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未计入造价。得出如下鉴定结果,鉴定造价为145363.39元。消防管道安装已完工程量造价占总工程量造价的比例为85.91%,上述比例再乘以消防管道安装按合同单价20元每米,鉴定造价为3728.06元。合计上述鉴定造价为149091.45元。上述上、下喷淋头施工工艺两种组价方式比较,我鉴定人认为按定额组价更接近实际情况,供委托人判断使用。本院认为:彭本祥与刘和圣签订的《室内消防劳务施工合同》系劳务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刘和圣应按约定向彭本祥支付劳务费。关于劳务费的数额,就本案证据情况,应认定彭本祥是按照刘和圣提供的图纸施工,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室内消防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地上一层喷淋点按83元每个,二至五层按81元每个”,彭本祥施工的劳务费应按照喷淋点数进行计算。故劳务费的数额应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的说明》的鉴定造价(一)101576.96元予以认定。朱以会收到刘和圣本人或他人支付的案涉工程劳务费28000元应视为彭本祥收到,故刘和圣尚应支付彭本祥劳务费73576.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和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本祥劳务费73576.96元;二、驳回原告彭本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彭本祥、被告刘和圣分别负担2027元、723元;鉴定费20000元,由原告彭本祥、被告刘和圣分别负担14742元、52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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