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劲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1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03民初834号 |
案号 |
(2022)皖1103执恢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至2019年4月30日止被告朱劲松、黄爱群尚欠原告安徽国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自2017年3月16日起,按本金400万元,以年利率4.35%,计算至2017年4月6日止;自2017年4月7日起,按本金380万元,以年利率4.35%,计算至2017年5月19日止;自2017年5月20日起,按本金360万元,以年利率4.35%,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止;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本金340万元,以年利率4.35%,计算至2017年9月12日止;自2017年9月13日起,按本金320万元,以年利率4.35%,计算至2017年10月20日止;自2017年10月21日起,按本金290万元,以年利率4.35%,计算至2017年12月7日止;自2017年12月8日起,按本金260万元,以年利率4.35%,计算至2017年12月29日止;自2017年12月30日起,按本金230万元,以年利率4.35%,计算至2018年7月4日止;自2018年7月5日起,按本金180万元,以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止;按上述方式计算,截止至2019年4月30日,已产生利息计643436.23元;自2019年5月1日起,按本金180万元,以年利率4.3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款分期偿还如下:于2019年5月6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自2019年7月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每月的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直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朱劲松、黄爱群于偿还借款本金后,计算借款利息的本金基数,随其偿还的借款本金数额累计递减。二、案件受理费30853元,减半收取15426.5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35700元、保全担保费3600元,合计人民币59726.5元,由被告朱劲松、黄爱群承担,于2019年5月6日前付清。三、如被告朱劲松、黄爱群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履行还款义务,则上述借款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利率,即月利率1.45%计算;利息计算方式同本协议第一项内容;自违约之日起,原告安徽国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朱劲松、黄爱群尚未履行的全部债务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黄鹤春、安徽富硒香生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天丰米业有限公司、高俊对被告朱劲松、黄爱群的本协议第一、二、三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