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国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01********0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02民初2608号 |
案号 |
(2022)皖1102执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代偿款54,436.65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保全费580元,合计1160元,由被告徐国芳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6-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