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01********4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02民初3586号
案号
(2022)皖1102执4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洪全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18日起,按照2020年7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洪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军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李军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账号见附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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