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家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03********1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03民初2142号 |
案号 |
(2022)皖1103执7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彭倩与被告宋家永离婚;二、婚生女宋承诺由原告彭倩抚养,被告宋家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宋承诺抚养费1000元,至宋承诺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彭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彭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3-02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