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02********2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03民初4677号
案号
(2022)皖1103执6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贷款本金53250.24元及至2021年6月21日的利息、罚息4471.91元;并自2021年6月22日起,以53250.2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28%计算利息、按罚息年利率12.42%计算罚息、复利至贷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由被告周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18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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