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满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02********6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03民初4770号
案号
(2022)皖1103执5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满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敏人民币100000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1月18日算至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满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11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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