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新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57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03民初2741号 |
案号 |
(2022)皖1103执7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新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滁州市志成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73077.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7月2日起,以173077.2元未付款项为基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滁州市志成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5元,减半收取计2272.5元,由原告滁州市志成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4.5元,由被告王新宇负担18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