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齐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01********5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03民初853号
案号
(2022)皖1103执2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齐有、郭世香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胡学勤借款3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本金部分自2016年4月4日起,其中10000元本金部分自2016年5月23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齐有、郭世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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