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晓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21********08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103刑初229号
案号
(2022)皖1103执7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28年3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梅庆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28年3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张新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27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四、被告人何万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五、被告人高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六、被告人王燕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七、被告人赵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八、被告人黄晓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九、被告人费金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被告人张威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十一、被告人张子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二、被告人张万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十三、被告人邵安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四、被告人魏正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五、被告人王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六、被告人郑茹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七、被告人王志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八、被告人王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已缴纳);十九、被告人徐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十、被告人唐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十一、被告人卓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十二、被告人张文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十三、被告人谢子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十四、被告人丁迎港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一万元;二十五、被告人郑思亮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一万元;二十六、被告人王成然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一万元;二十七、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七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3-07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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