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振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03********29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02民初1368号
案号
(2022)皖1102执4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确认被告戴振军尚欠原告白金玉265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二、原告白金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三、如被告戴振军逾期未足额履行,原告白金玉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申请强制执行,并就被告戴振军所有的位于滁州市菱溪路555号(申城·金域豪庭)5幢1单元1501室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被告戴振军负担,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白金玉。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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