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熊金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7********1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03民初5325号 |
案号 |
(2022)皖1103执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滁州熊锋服饰有限公司、熊金宝支付高志宝货款人民币95391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2022年4月15日前支付25000元、2022年5月15日前支付25000元,余款25391元于2022年6月15日前付清;二、如滁州熊锋服饰有限公司、熊金宝任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另需支付利息计算以9539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高志宝有权就上述款项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1093元,由熊金宝自愿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