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03********38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03民初3727号
案号
(2022)皖1103执7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王官斌与被告吴想离婚;二、女儿王佳琪由被告吴想抚养,原告王官斌自2021年10月起于每月5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时止;三、位于滁州市琅琊区黄山南路555号(金鹏.玲珑湾)7栋2单元101室的商品房一套归被告吴想所有,该房屋的按揭贷款由被告吴想负担;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担;五、被告吴想支付原告王官斌共同财产分割款130000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付30000元,2022年8月30日前付50000元,2023年1月20日前付50000元;六、原告王官斌享有女儿王佳琪的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双方自行协商;七、上述第二、五条约定的款项,若一方有一期不按时履行,另一方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720元,减半收取2860元,由原告王官斌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3-02
发布时间
2022-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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