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03********3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03民初3727号 |
案号 |
(2022)皖1103执7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王官斌与被告吴想离婚;二、女儿王佳琪由被告吴想抚养,原告王官斌自2021年10月起于每月5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时止;三、位于滁州市琅琊区黄山南路555号(金鹏.玲珑湾)7栋2单元101室的商品房一套归被告吴想所有,该房屋的按揭贷款由被告吴想负担;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担;五、被告吴想支付原告王官斌共同财产分割款130000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付30000元,2022年8月30日前付50000元,2023年1月20日前付50000元;六、原告王官斌享有女儿王佳琪的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双方自行协商;七、上述第二、五条约定的款项,若一方有一期不按时履行,另一方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720元,减半收取2860元,由原告王官斌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3-02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