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彦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3********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03民初4372号 |
案号 |
(2022)皖1103执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彦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耀彬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6.8万元,并继续支付后续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耀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0元,减半收取计5270元,由被告王彦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