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厚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1********3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03民初2817号 |
案号 |
(2022)皖1103执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阮厚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世健货款284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8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70元,由被告阮厚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