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广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01********1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01号 |
案号 |
(2022)皖1103执恢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顾怀友、朱广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传虎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13000元;二、被告顾怀友、朱广红于实际付款时继续承担支付原告刘传虎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三、被告许敏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即1280元,由被告顾怀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