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正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7********1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03民初2107号 |
案号 |
(2022)皖1103执4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滁州众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管理费共计人民币130827元,并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45816元、69921元、2211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12月21日起、2018年12月21日起、2019年12月2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滁州众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正华于2017年8月26日签订《滁州世贸广场商业街区店铺租赁经营合同》及合同附件自2021年5月15日起解除;被告苏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滁州市东坡西路“滁州世贸广场万国风情步行街”商业街区2号楼一层(部分)店铺(及其设施设备)返还于原告滁州众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支付占用租赁物期间的租金及管理费(租金及管理费自2020年12月24日起,按年租金98280元,年管理费14040元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滁州众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8元,减半收取计2404元,由被告苏正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