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书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01********0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02民初2035号 |
案号 |
(2022)皖1102执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书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怀芹借款本金25500元及利息(以25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8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怀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何书农负担,案件受理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公告费于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李怀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