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79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03民初2892号
案号
(2022)皖1103执8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祥、李宏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运杰装修工程款24000元及其利息(自2021年7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工程款时止);二、驳回原告王运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运杰负担100元,被告李祥、李宏萍负担4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祥、李宏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3-1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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