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明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07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02民初1653号
案号
(2022)皖1102执4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明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康胜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苏明贵负担,案件受理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公告费于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任康胜。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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